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幸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1613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幸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已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黔0302民初11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蔡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代偿款10108.43元,并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违约金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蔡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保费1548.5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蔡幸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