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潘琦,杨宋波,姚国平,陶晓旭,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黔0302民初843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潘琦、杨宋波、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姚国平:本院受理的(2021)黔0302民初8433号原告陶晓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晓旭借款本金6900855.34元,并支付利息(以6900855.3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二、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支付告陶晓旭违约金690085.53元;三、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晓旭借款罚息(以6900855.34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晓旭律师费20000元;五、被告潘琦、姚国平对前述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陶晓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40元,由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姚国平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A410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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