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陶瑞焦,林友才,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410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陶瑞焦、林友才: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陶瑞焦、林友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245.51元。二、被告陶瑞焦、林友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3月31日尚欠的利息1474.45元(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9%计算)。三、被告陶瑞焦、林友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的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费17390.94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费(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费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四、被告陶瑞焦、林友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2617元。案件受理费2474元、公告费3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陶瑞焦、林友才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