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道学,刘源,刘柳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22民初101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源、刘柳明:本院受理原告刘道学诉被告刘源、刘柳明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2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柳明、刘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道学支付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柳明、刘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道学支付案件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550元,由被告刘柳明、刘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