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敏,石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911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敏:本院受理的(2021)黔0302民初9116号王敏诉被告石敏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302民初9116号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9116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石敏价值人民币3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石敏归还原告王敏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保全费37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石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新舟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