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明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4民初678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明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304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胡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支付截止2021年1月28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8,249.46元、逾期还款利息3,129.87元、违约金2,360.70元,三项合计43,740.03元,并由被告胡明伟自2021年1月29日起以所欠信用卡透支本金38,249.46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支付透支利息,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限额为500.00元),至付清下欠透支本金为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6.00元,公告费390.00元,由被告胡明伟负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