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许河,遵义分公司,吴小平, 广安宏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安宏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739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安宏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安宏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吴小平:本院受理原告苏许河与被告广安宏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安宏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吴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02民初7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广安宏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苏许河欠款31833元,并承担31833元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广安宏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责任;三、由被告吴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苏许河借款3900元。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广安宏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安宏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院深溪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