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廷坤,宋伟雄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03民初1271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伟雄:本院受理原告黄廷坤诉被告宋伟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903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1.被告宋伟雄支付加工费108062元给原告黄廷坤;2.被告宋伟雄支付利息给原告黄廷坤,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0806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日止,按2021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2462元,由被告宋伟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