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玉林市玉州区鑫春服饰经营部,黄修春, 玉林市国茂服装水洗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鑫春服装经营部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903民初768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玉林市玉州区鑫春服饰经营部、黄修春:本院受理玉林市国茂服装水洗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90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玉林市玉州区鑫春服装经营部应支付原告玉林市国茂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水洗费人民币11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10000元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黄修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94元,公告费860元,共计3954元由被告玉林市玉州区鑫春服装经营部、黄修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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