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军,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501民初109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与被告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501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龚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借款本金110729.94元及按合同约定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但利息利率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716元,由被告龚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