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村田,杨倩,张煜果,吴娟, 兰州元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兰州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城关区广场南路茉莉餐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102民初2392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元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城关区广场南路茉莉餐厅张村田(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杨倩(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张煜果(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吴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甘0102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兰州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987000元,给付逾期担保费人民币315200元、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21587.50元、违约金人民币521587.50元(以上逾期担保费、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2021年1月16日起上述逾期担保费、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兰州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兰州元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城关区广场南路茉莉餐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给付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四、驳回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4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兰州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