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覃薅文,赵小敏,陆冬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257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冬宁:原告覃薅文与被告赵小敏、陆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桂0102民初257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21)桂0102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小敏向原告覃薅文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赵小敏向原告覃薅文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三、驳回原告覃薅文对被告陆冬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40元,财产保全费2367元,由被告赵小敏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覃薅文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