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柏向阳,凌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111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凌斌:本院受理原告柏向阳诉被告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凌斌向原告柏向阳支付货款79000元;二、被告凌斌向原告柏向阳利息损失(以7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被告凌斌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案件受理费200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凌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