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党强强,坚雪梅, 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甘0102民初715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党强强、坚雪梅:本院受理的(2020)甘0102民初71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与被告党强强、坚雪梅、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甘0102民初7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与被告党强强、坚雪梅、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620001210-2012-20150299680)项下的债务立即到期,被告党强强、坚雪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贷款本金533985.68元,利息34490.19元,罚息2283.43元,合计570759.3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4日,此后,以未还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9%计算利息,按年利率为7.3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利随本清);二、被告党强强、坚雪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支付律师费7991元;三、被告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8元,由被告党强强、坚雪梅、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