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明洪,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碧云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528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明洪: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碧云支行与被告叶明洪信用卡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02民初5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叶明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碧云支行借款本金7,180.10元截止2017年9月17日的利息2,768.52元、违约金7,648.03元及从2017年9月18日起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双方订立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相关条款执行);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碧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以原告提供的发票计算)由被告叶明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A139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