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明弟,翁琰,翁子康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274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翁琰、翁子康:本院受理原告严明弟与被告翁琰、翁子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翁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严明弟借款人民币372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7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翁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严明弟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驳回严明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663元、公告费560元,由翁琰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限翁子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翁琰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翁子康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翁琰可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