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相文, 诸城博爱医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3民初125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诸城博爱医院:本院受理孙相文与诸城博爱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93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诸城博爱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相文货款780,000元,并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孙相文计付利息及违约金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诸城博爱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货款180,000元的实际欠款额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孙相文计付利息及违约金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孙相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4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1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1,345元,应予退还原告13,300元。公告费86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