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白俊平,候利兵,王俊,恩克,张浩东,格日勒其其格,赵东亮,陈永清, 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鼎亨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金鼎亨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某某、候某某、王某、恩某、张某某、格日勒其其格、赵某某、陈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权利与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1409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9:30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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