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郗丽爱, 山西慧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皖0208民初347号 |
案由 |
姓名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致歉声明 我司未经郗丽爱女士同意,在提供给第三方公司的《分期付款合同》中保证人一栏内签署“郗丽爱”的名字,侵犯了郗丽爱女士的姓名权,导致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造成其名誉及财产上的损失。该侵权行为经法院认定,我司完全服从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08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在此特公开向郗丽爱女士致以诚挚歉意,同时我司将引以为戒,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特此声明! 山西慧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刊登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