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金柱,蔡明锋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302民初387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内容
蔡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02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林某某借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蔡某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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