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泽海,俞永保,王乾城,山西皇城相府药业有限公司, 山西皇城相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东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长亮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万荣海通利华建材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104民初668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万荣海通利华建材有限公司:原告河北东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俞某某、王某某、山西皇城相府药业有限公司、晋城市长亮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万荣海通利华建材有限公司、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宁0104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刘某某、俞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东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0万元;二、驳回原告河北东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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