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泽海,俞永保,王乾城,山西皇城相府药业有限公司, 山西皇城相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东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晋城市长亮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万荣海通利华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668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万荣海通利华建材有限公司:原告河北东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俞某某、王某某、山西皇城相府药业有限公司、晋城市长亮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万荣海通利华建材有限公司、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宁0104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刘某某、俞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东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0万元;二、驳回原告河北东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