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贾克耀,直属八分公司,朱新华, 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 ,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直属八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531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直属八分公司、朱新华:本院受理原告贾克耀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104民初5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直属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克耀退还押金5万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4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以上债务的,由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承担;二、驳回原告贾克耀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50元,由被告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直属八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