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姬晓妮,姬军军,姬凯军,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455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姬晓妮、姬军军、姬凯军: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姬晓妮、姬军军、姬凯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宁0104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姬晓妮、姬军军、姬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04509.96元、支付利息23521.16元,并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代偿款104509.96元自2020年12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