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杰,李敏,李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6民初574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敏、李萌: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杰与被告李敏、李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6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杰偿还欠款7940元;二、驳回原告马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96元,由被告李敏负担。被告李敏、李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