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燕敏,黄志华,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坑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21民初1476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燕敏、黄志华:本院受理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坑信用社与被告陈燕敏、黄志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72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燕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坑信用社信用卡透支本金18994.91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8月5日利息5580.45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黄志华对陈燕敏的上述透支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