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晓龙,谭丽,蔡世明,吴招香,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21民初32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晓龙、谭丽、蔡世明、吴招香:本院对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杨晓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透支本金29908.84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月13日的利息为1722.92元,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谭丽对杨晓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蔡世明、吴招香对杨晓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世明、吴招香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杨晓龙追偿。案件受理费591元,由杨晓龙、谭丽、蔡世明、吴招香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谭丽、蔡世明、吴招香负担。本案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72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