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京京,赵磊,赵磊旭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6民初591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磊:本院受理原告徐京京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26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京京货款22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从2021年7月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止)。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被告赵磊旭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