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兵,周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602民初4737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伟:本院受理原告宋兵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602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宋兵报酬款3354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元,由周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