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姚颖,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504民初3658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诉你民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辽0504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姚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共计人民币3095.2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被告姚颖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