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花美,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安新县华世宇鞋业有限公司 ,广州华世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民初779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花美:本院受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新县华世宇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华世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花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新县华世宇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华世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第16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安新县华世宇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华世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80,000元。三、被告王花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四、驳回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安新县华世宇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华世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被告王花美负担500元。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收取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