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惠玲,林宁鹭, 厦门翰林彩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闽02民初216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厦门翰林彩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林宁鹭:本院受理(2021)闽02民初2167号原告刘惠玲与被告厦门翰林彩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林宁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厦门翰林彩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刘惠玲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200万元整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8年9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3日为71万元);二、判决被告林宁鹭就第一项诉讼请求向原告刘惠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限厦门翰林彩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限林宁鹭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审判大楼六楼第二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如需二次开庭,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审判大楼六楼第二十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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