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斌,徐靖,高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05民初44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靖:本院受理原告冯斌与被告徐靖、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津0105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徐靖支付原告冯斌借款本金211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冯斌支付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冯斌支付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冯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6元,由原告冯斌负担50元,被告徐靖负担4416元;保全费1575元,由被告徐靖负担;公告费710元,由被告徐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