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桂珍,第三人-周国才, 河北恒裕科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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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恒裕科贸有限公司、周国才:本院受理原告何桂珍与被告河北恒裕科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周国才、彭东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河北恒裕科贸有限公司2021年4月15日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计算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民事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