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玉娥,张柏维,李慧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3民初140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柏维:本院受理原告高玉娥与你、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3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柏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玉娥借款320 000元;二、被告张柏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玉娥借款利息(以3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以1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三、驳回原告高玉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277元,原告高玉娥已预交,由被告张柏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退还原告高玉娥6 277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张柏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