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梅桂花,王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3民初200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超:原告梅桂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辽0213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梅桂花借款本金3.7万元及诉讼费和公告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