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东,第三人-, 大连尚福万佳餐饮有限公司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英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4693号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尚福万佳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东诉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尚福万佳餐饮有限公司和大连英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4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东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间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3,017.63元。二、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800元。如未按本判决上述项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