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天津市柳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旭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旭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柳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旭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浑南区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