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苗文义,闫起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03民初635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苗文义(xxxxxxxxxxxxxxxxxx)、闫起龙(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津0103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