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成军,苏爱民,高振武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津0116民初19855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内容
苏爱民:本院对孙成军诉你与高振武合伙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津0116民初198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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