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成军,苏爱民,高振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6民初19855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爱民:本院对孙成军诉你与高振武合伙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津0116民初198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