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立华,李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404民初551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404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3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293元,被告李某负担28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