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子晗,管娜, 河北格创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嘉扬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格创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子晗诉你公司与管娜、北京嘉扬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子晗的伤情经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子晗的腰2椎体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建议为150日、护理期建议为45日、营养期建议为60日。现原告马子晗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马子晗的医疗费15717.62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误工费23000元、护理费7200元、伤残赔偿金74572元、鉴定费387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车辆损失1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37459.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