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冯俊,罗海兵,郭福强,郭禄云,第三人-王彩霞,田祖光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黔0103民初20083号,(2020)0103民初6040号之一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彩霞、田祖光:本院受理原告冯俊、罗海兵诉被告郭福强、郭禄云,第三人王彩霞、田祖光(2021)黔0103民初20083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0)0103民初60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继续对云岩区大营路118号紫金庄园4栋2单元3层3号房屋的执行;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民事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云岩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未来方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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