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洋,李永健,王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3民初43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永健:本院受理原告于洋与被告李永健、王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03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永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洋借款本金2 100 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发生时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合计715 726.03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于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 447元,公告费69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36 1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永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