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翔,胡伟进,张晓姝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357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伟进、张晓姝:原告王翔与被告胡伟进、张晓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胡伟进、张晓姝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67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6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24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之后按2021年6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给原告王翔;二、驳回原告王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53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0798元,由被告胡伟进、张晓姝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