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杰,李诗欣,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防城港市生杰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681民初811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人民法院
内容
防城港市生杰贸易有限公司(914506810836480044)、林杰(xxxxxxxxxxxxxxxxxx)、李诗欣(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已受理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防城港市生杰贸易有限公司、林杰、李诗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0681民初81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防城港市生杰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55849.29元及支付利息(1.以代偿款12123.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11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2.以代偿款15123.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2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3.以代偿款14794.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5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4.以代偿款1013808.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二、被告林杰、李诗欣对被告防城港市生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防城港市生杰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东兴市电视机厂H区6、7号的冷库、速冻冷库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51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50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防城港市生杰贸易有限公司、林杰、李诗欣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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