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茹华,张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3民初24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阁:本院受理原告李茹华诉被告张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桂0503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张阁应向原告李茹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1.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贷利率四倍计付;2.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案涉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3.第1-2项利息均以450200元为基数计算);二、原告李茹华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张阁名下的、坐落于北海市上海路88号恒大名都19幢2单元0305号房屋[产权证书号:桂(2020)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58076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李茹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