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莉,邹玉冬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5民初210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邹玉冬:本院受理原告张莉诉邹玉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定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305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要点如下:一、被告邹玉冬偿还原告张莉借款115.45万元;二、驳回原告张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70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26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526.5元,被告邹玉冬负担15741.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