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江,张峰, 曲靖沐然农嘉农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115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邱江、张峰:原告曲靖沐然农嘉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江、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邱江、张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曲靖沐然农嘉农业有限公司下欠货款14475.04元及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9月1日至货款付清时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邱江、张峰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