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伍超,李梅惠,李梅慧,杨宏,王永飞,赵田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黔0525民初65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宏:本院受理原告伍超、李梅惠与被告杨宏、王永飞、赵田明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黔0525民初654号案件,现二原告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将(2021)黔0525民初654号案件改判为:一、被上诉人杨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伍超、李梅慧偿还代偿款 308441.75元,并支付以 308441.75 元为基数自2019 年 4 月 20 日起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期间按照年利率 4.35% 计算的利息;二、被上诉人王永飞就上述确定款项的四分之一份额向二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上诉人赵田明就上述确定款项的四分之一份额向二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诉讼费、上诉费依法承担。或者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因被告杨宏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需向被告杨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