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罗丽萍, 北海永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桂0503民初5462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内容
罗丽萍:本院受理原告北海永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503民初546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3547.9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为294.48元【2019年4月1日开始每三月为一期,按每期应付物业费为基数,从拖欠费用之日起分别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暂计至2021年9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时常报价利率的130%计算,以后按上述标准另计,至全部清偿欠款之日止】。以上金额总计:3842.38元。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天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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